手機租賃 PuPu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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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適用的範圍 本使用規章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PUPURU(以下稱為”本公司”)所提供的租賃手機及其附屬品(以下稱為”通信設備”)的租賃服務 的使用者(以下稱為”使用者”)。 第2條 租賃合同的成立 1.希望使用租賃服務 時,在充分理解本使用規章及”使用上的注意事項”的內容的基礎上,將填寫好的指定的申請書在申請截止日期前送至本公司。 2.在上述的情況以外會有由於本公司的庫存的原因而無法提供申請內容的服務 的情況。 3.租賃契約的成立以申請完成確認書為準。 4.申請內容的變更,請務必在領取日的三個營業日前(遇到休息日時,在之前的營業日)與本公司聯繫。過了上述期限的變更有時會無法受理。同時,您可以比申請的結束日期提早歸還,但是不可以退還剩餘的租賃費用。敬請諒解。 第3條 通信設備的領取及歸還 通信設備的領取及歸還在指定的場所進行。同時,由於運輸中發生事故或延遲等原因而導致在前項所記載的申請領取日無法領取的事情發生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4條 租賃期限及費用 1.租賃期限是指手機由領取到歸還的期間。 2.歸還日可以是投遞日,但是在事先沒有取得聯繫而延遲的情況下,每天將加收1,050日元的延遲費用。 3.租賃期限的最長期限為90天。 4.作為租賃費用,請支付各種服務 所設定的費用。 第5條 租賃期限的延長 使用者延長租賃期限時,務必事先與本公司聯繫。 第6條 關於歸還 1.由於顧客的過失而無法使用歸還專用信封或貨到付款單時,歸還費用由顧客負擔。 2.原則上歸還日是最終使用日,包括最終使用日在內的三天以內的郵戳有效。 3.被確認為超出租賃期限的使用時,即使是在郵戳有效期間內也會被要求支付每天1,050日元的延遲費用。 第7條 申請的取消(取消) 取消申請時,請立刻聯繫通知本公司。同時,如果是領取日的三個營業日前(遇到休息日時,在之前的營業日)以後,請支付3,150日元的取消費用及實際的運送費用。 第8條 支付方法 使用費的支付通過使用者所指定的信用卡(以下稱為”指定卡”),依據指定卡的發行會社的規章進行支付。此外,如果指定卡的發行會社拒絕使用時,會有郵送付款通知單的情況。同時,付款通知單的支付(限於法人顧客),支付日期原則上為本公司的指定日期。 第9條 通信設備的管理及減少 1.使用者應遵照本公司指定的用法,保持良好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來使用與保管通信設備。 2.使用者在租賃期限內發生通信設備的遺失或損壞時,以及發生被偷時,必須馬上聯繫通知本公司。 3.發生前項事故時,使用者必須負擔通信設備的本體實際費用(最高¥50,000)。但是,使用保障制度時不在此限。 第10條 安心保障制度 安心保障制度是適用於,由於使用者的過失導致通信設備落水、損壞、被偷、遺失時的租賃期限保障。但是,適用於被偷、遺失時,必須提出最近警察局發行的證明資料。未提出時將不能使用該制度。 第11條 禁止事項 1.使用者不可以進行通信設備與其他物品的連接、通信設備的改造或性能的變更。 2.使用者不可以將通信設備及對於本公司的權利轉讓、抵押、借貸給第三者,或者從事侵害有關通信設備的權利的行為。 第12條 非擔保特約 由於電話機本身無法使用而給使用者帶來的損害(無通話信號地帶而導致無法通話,為契約者、使用者以及第三者所帶來的損害),不論何種原因,本公司概不對使用者負責。請使用者事前充分理解。 第13條 租賃合同的解除 1.本公司在使用者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有權在不通知的同時立刻解除合同。此時,本公司有權進行立刻停止通信設備線路的處理。 ※發現申請書為虛假記載時 ※使用者的信用狀況極度惡化或降低時 ※通信設備的使用方法及使用目的被發現為不符合公共秩序或風俗時 ※違反本使用規章時 2.發生前項的合同解除時,使用者在迅速歸還通信設備的同時對解除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損害及債務負責。 第14條 同意管轄使用者在發生有關本使用規章及租賃規章的訴訟時,無論訴訟額的多少均同意名古屋地方裁判所(法院)為同意管轄裁判所(法院) 。 附記:本規章於2005年12月27日修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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