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电话租赁 PuPu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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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适用的范围 本使用规章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PUPURU(以下称为”本公司”)所提供的租赁手机及其附属品(以下称为”通信设备”)的租赁服务的使用者(以下称为”使用者”)。 第2条 租赁合同的成立 ①希望使用租赁服务时,在充分理解本使用规章及”使用上的注意事项”的内容的基础上,填写好指定的申请书的必要事项,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向本公司申请。 ②在上述的情况以外会有由于本公司的库存的原因而无法提供申请内容的服务的情况。 ③租赁契约的成立以申请完成确认书为准。 ④申请内容的变更,请务必在领取日的三个营业日前(遇到休息日时,在之前的营业日)与本公司联系。过了上述期限的变更有时会无法受理。同时,您可以比申请的结束日期提早归还,但是不可以退还剩余的租赁费用。敬请谅解。 第3条 通信设备的领取及归还 通信设备的领取及归还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同时,由于运输中发生事故或延迟等原因而导致在前项所记载的申请领取日无法领取的事情发生时,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4条 租赁期限及费用 ①租赁期限是指,手提电话由领取到归还的期间。 ②归还日可以是投递日,但是在事先没有取得联系而延迟归还时,每天将加收1,050日元的延迟费用。 ③租赁期限的最大期限为90天。 ④作为租赁费用,请支付各种服务所设定的费用。 第5条 租赁期限的延长 使用者延长租赁期限时,务必事先与本公司联系。 第6条 关于归还 ①由于顾客的过失而无法使用归还专用信封或货到付款票据时,归还时所需费用由顾客负担。 ②原则上归还日是最终使用日,包括最终使用日在内的三天以内的邮戳有效。 ③被确认为超出租赁期限的使用时,即使是在邮戳有效期间内也会被要求支付每天1,050日元的延迟费用。 第7条 申请的取消(取消) 取消申请时,请立刻联系通知本公司。同时,如果是领取日的三个营业日前(遇到休息日时,在之前的营业日)以后,请支付3,150日元的取消费用及实际的运送费用。 第8条 付款方法 使用费的支付通过使用者所指定的信用卡(以下称为”指定卡”),依据指定卡的发行会社的规章进行支付。此外,如果指定卡的发行会社拒绝使用时,将会邮送付款通知单。同时,付款通知单的支付(限于法人顾客),付款日期原则上为本公司的指定日期。 第9条 通信设备的管理及丢失 ①使用者应遵照本公司指定的用法,持有优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来使用与保管通信设备。 ②使用者在租赁期限内发生通信设备的遗失或损坏时,以及发生被盗时,必须马上联系通知本公司。 ③发生前项事故时,使用者必须负担通信设备的本体实际费用(最多50,000日元)。但是,使用保障制度时不在此限。 第10条 安心保障制度 安心保障制度是适用于,由于使用者的过失导致通信设备落水、损坏、被盗、遗失时的租赁期限保障。但是,适用于被盗、遗失时,必须提要左近警察局发行的证明书类。未提出时将不能使用该制度。 第11条 禁止事项 ①使用者不可以进行通信设备与其他物品的连接、通信设备的改造或性能的变更。 ②使用者不可以将通信设备及对于本公司的权利转让、抵当、借贷给第三者,或者从事侵害有关通信设备的权利的行为。 第12条 非担保特约 由于电话机本身无法使用而给使用者带来的损害(无通话信号地带而导致无法通话给契约者、使用者以及第三者所带来的损害),不论何种原因,本公司概不对使用者负责。请使用者事前充分理解。 第13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①本公司在使用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有权在不通知的同时立刻解除合同。此时,本公司有权进行立刻停止通信设备线路的处理。 ※辨明申请书为虚假记载时 ※使用者的信用状况极度恶化或降低时 ※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及使用目的被判断为不符合公共秩序或风俗时 ※违反本使用规章时 ②发生前项的合同解除时,使用者在迅速归还通信设备的同时对解除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损害及债务负责。 第14条 同意管辖使用者在发生有关本使用规章及租赁规章的诉讼时,无论诉讼额的多少均同意名古屋地方裁判所作为同意管辖裁判所。 附记:本规章于2005年12月27日修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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