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义
“合同”
表示顾客同意合同内的“使用同意及须注意” 事项,并须在申请死线前按我们公司所定下的申请手续进行申请。同时,一旦我们公司批准顾客的申请,“合同” 即为我们公司与顾客之间的一种服务。
“服务”
乃指通过我们公司的通讯设备所提供的电话/电讯服务。
“租用期”
从用户通知的“开始日期” 至“结束日期” (以一天为单位) 。
“开始日期”
指用户通知“希望开始使用通讯设备的日子” 。
“结束日期”
指用户通知“归还通讯设备的日子” 。
“生效邮戳日”
指“结束日期” 前第三天起的邮戳。
“租金”
指每一类计划的费用[基本费/租金/邮递费/追加服务费(用户自选)] 。
“归还封筒”
本公司指定的信封及公司指定的包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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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1:申请的服务条款 |
| 所有服务条款适用于所有租用PuPuRu国际有限公司(以下开始称为“本 公司”)流动电话及其附嘱用件(以下开始称“顾客”及“电话机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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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2:出租合同的成立 |
| 1. |
租借确认书将于租赁合同成立后发出。 |
| 2. |
本公司在下叙情况下可能无法提供电话机器:
・顾客要求的电话型号我们缺乏存货,
・顾客可能或将会违反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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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3:领取和归还电话机器 |
| 1. |
领取和归还电话机器应在已确认的地方进行。对于因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延迟递送,什至无法在申请时指定的日子内送到,本公司概不负责。 |
| 2. |
顾客在收到出租手机后该立即检查清楚。若顾客没有在签收后48小时内联络本公司,将作交收正常处理。 |
| 3. |
归还电话机器时,需用归还封筒归还。若因用者的疏忽而不能使用归还封筒,例如遗失,又如用者自行用自己的方法归还,用者需自行负责,本公司不会退回部分邮费。 |
| 4. |
4. 若过了有效的邮戳日期归还,将作过期归还处理,顾客需付从邮戳期起计算的费用。若果顾客被发现在结束日期后仍然使用电话,即使在有效邮戳期内归还,仍需付过期费。 |
| 5. |
当归还的产品附有其他物品一同归还,又或通讯器残留任何数据,本公司有权弃用之而毋须经用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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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4:租赁期 |
| 1. |
租赁期从递送电话机器起计至归还为止。归还日期乃指顾客把电话机器投入邮筒或经邮局寄出的日子。若顾客在归还限期未能归还租借产品,本公司将收取1,050日元为过期费。 |
| 2. |
最长租赁期为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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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5:延长租赁期及更改合同内容 |
| 1. |
顾客若希望更改合同内容,需于合同生效的3个工作天前得到本公司的批准。 |
| 2. |
顾客若希望延长租赁期,需在现租约满前通知本公司,并需付延长租赁手续费525日元及每一类计划的费用。顾客若未经本公司同意而继续使用租赁手机,需为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欠款负责。 |
| 3. |
顾客若需用追加服务,追加服务费将依据延长期而自动更新。此外,在租赁期间不能取消追加服务。 |
| 4. |
电话机器可在租用结束期前归还,但剩下租赁期的租金将不获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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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6:取消申请 |
| 1. |
1. 顾客若需取消申请,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
| 2. |
顾客若在起租期前3日取消服务,需付每一台电话机器3,150日元的手续费。若是安排于机场领取,需付机场手续费。 |
| 3. |
当顾客已收取电话及起租期开始后,服务将不能被取消。用户需付所有租赁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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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7:费用 |
| 1. |
顾客需依据每一类租赁计划预先缴付费用。 |
| 2. |
当租赁手机归还后,顾客需缴付本公司以下所定的费用:
・合同期内的通话/通讯费。
・租赁期满后所用的通话/通讯费。
・额外租用的费用。
・欠款。
・根据条款9及条款10内所定的通讯设备费。
・伴随服务附加费。 |
| 3. |
根据申请内容,保证金可能不被发还。此外,根据先定条约,用户若需付某种费用,将从保证金中扣除后退回余款。 |
| 4. |
发通话纪录需另收费。但是,本公司无法提供通话/通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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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8:付费 |
| 顾客需依本人所持信用卡公司的服务条款,利用信用卡(以下称自行选择的信用卡)支付租赁费,若信用卡公司不批准付费,本公司可能会发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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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9:管理电话机器,失窃或损毁 |
| 1. |
顾客需根据本公司所提供的指引小心保管及适当地使用电话机器。 |
| 2. |
若租赁电话机器在租赁期内遇上失窃或遭受损毁,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且,用户需依本公司列在表一的价格支付通讯设备费。 |
| 3. |
若由第三者使用的通话费/通讯费而引起事故,如失窃,顾客需为此负责付费。 |
| 4. |
本公司收取赔偿费又或发出赔偿通知信后,即使失窃的电话被寻回,赔偿金也不会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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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计划 |
基本计划 |
预付计划 |
通讯机器 |
52,500日元 |
31,500日元 |
充电器 |
3,150日元 |
电池 |
SIM卡 |
电话套 |
1,050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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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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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10:保险 (追加服务) |
| 1. |
顾客需于申请时决定是否购买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项目。 |
| 2. |
若通讯机器于租赁期遭到水淹,损毁或盗窃,保险将依照表一的金额作出表二的赔偿数目。 |
| 3. |
若遇盗窃,顾客需向附加的警局报失及办理失窃证明书。若没提供失窃证明书将不获赔偿。 |
| 4. |
此保险乃针对通讯机器作赔偿而设,并不包括顾客或第三使用者因被劫而遭受的损害。 |
| 5. |
顾客若希望加添或取消追加保险服务时,需于保险生效期3天前通知本公司,并获得本公司批准。 |
| 6. |
追加服务每三十天更新,当延长租约时,追加服务自动更新30天,期间此服务不能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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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 |
失窃 |
通讯机器 |
超过90% |
超过50% |
充电器 |
电话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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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此追加服务并不包括电池和SIM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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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11:禁止事项 |
| 1. |
顾客不能自行附加任何通讯电子产品在租赁通讯机器上,也不能修改或替换通讯机器的任何部分。 |
| 2. |
顾客不能赠送,典当或出租通讯机器或其任何部分给第三者,也不能侵犯本公司的拥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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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12:不担保特约 |
顾客必须承认以下为合同的一部分:
| 1. |
手机号码不会随顾客转换计划而转变。 |
| 2. |
手机有可能收到收音机。 |
| 3. |
即使在手机网络覆盖服务范围内,某些地方也有可能接收不到电话。 |
| 4. |
手机虽然是精密的机器,但是,即使在正常的情况下使用也有可能出现故障,同时因是消耗品,会随着使用而耗损。 |
| 5. |
本公司对以上1-4点所出现的损失概不负责。此外,对顾客因未能使用手机而引致的损失也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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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13:解除合同 |
| 1. |
当顾客作出以下的行为时,本公司在毋须发通告的情况下可立即终止合同,并截止电话机器的电路:
1. 发现顾客在申请表上虚报资料。
2. 顾客的信用状态急速恶化。
3. 违反此合同。
4. 顾客被裁定在公众地方没有适当使用通讯机器。 |
| 2. |
因上述的情况而解除合同时,顾客需立即归还通讯机器,并需支付所有因解约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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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14:更改此合同 |
在毋须预先通知顾客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因应需要而更改此合同及每类计划。顾客需遵守新合同内容。本公司将透过网页及其他方法宣布更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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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15: |
| 顾客同意若有就此服务条款而引起任何纷争,不管数目大小,将依名古屋地方裁判所的判决为准则。 |
| 附则:此规约乃于2008年11月8日修改及实施。 |